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
社會住宅 勿淪為國宅 (原題:以華光社區檢驗社會住宅政策)
中國時報 A22/時論廣場 2010/11/11
社會住宅 勿淪為國宅
【劉可強、張立本】
在高房價的時代討論「居住」與「人權」的關係,迅速得到中央及縣市長參選人的回應,令人興奮。但在位者們既支持社會住宅,又鼓吹獎勵式的、可能加速炒樓危機的都市更新,則又引人憂慮。我們認為,應該從概念修正與制度改善兩個層面討論政府的「利多」,並指出更具開放性的建議。
「社會住宅」概念在討論「小帝寶」的輿論中遭到嚴重簡化,由於侷限在特定族群,如老人、弱勢、學生,所以出現了貧民窟化的普遍擔憂。社會住宅必須顧及無法進入市場的人,但概念上也該是與市場共存的、普遍的住宅供應方式,需要全面的制度改革。政府以應急的方式回應要求,只是管窺心態,誤認住宅問題只消補充「出租型」、「短期、公益型」而不需改革相關體制。
四十年前的國宅政策,或者微量的低收入平宅,便部分的源於上述簡化,見招拆招,以致要不蓋得太遠沒人住,要不就是蓋在市中心迅速遭到轉手。或使低收入戶為求居住而被迫鎖定在特定階級位置,無助解決居住問題。
相對於上述尚未成案的仁愛路空總土地,沿著捷運線釋出土地的方案也有毛病。論者可能會把A7站區方案視為折衝型的方案,利用捷運對交通時間的縮短,解決市中心空地不足問題,卻忽略了人類不是抽象的統計數字,不是找個地方塞進去就好了。居住的概念須考慮社會網絡、日常生存需要、漫長時間建立起來的關係,政府將人放射性的外移,依據的僅是排除性的、錯誤的關於地價與距離之必然規律的假定。
我們必須提醒,雖然捷運路網使得市中心以外的土地更能為中等以下收入者接受,幫助受薪階級,特別是短期工作的族群能維持其與城市的網絡關係,但這本質上也是剝削。為了同時回應都市更新的政策,想居住市中心的權利,並面對普通市民對其居住需求、房產價值的多重考慮,我們希望藉由「華光社區」進行討論。
華光特區的地主,計有司法院、法務部、中華電信、中華郵政及台北市府等,就意義而言可說是「公有土地」,土地規畫很大程度的掌握在政府主腦手中。以目前來看,無論成為金融區或者轉型,應該都會以BOT、私有化的方式,交由開發商標案規畫。地產機器啟動,就會逼促周邊區域邁入都更、漲價的浪潮,那怕周邊地景的影響、周邊房主預期心理的實現是極緩慢的,對於現居此地的人而言,影響則是沉重、立即的。
從舊的觀念與角度,解決華光社區很簡單:依法行政、補貼之後驅逐,頂多看誰符合國宅、平宅排隊,有空位才補入。不過既然中央與地方高層都關注「居住問題」,或許也該面對臺灣住宅制度本身的窳陋。
從拆遷運動的角度,最新的議題在於如何讓拆遷戶有能力搬入「同區、同級」的住宅,而不單是金錢。對於建商、承包開發商、政府主計單位、附近的大宗土地持有者而言,問題卻都是金錢。以這樣的角度,即該區土地尚未因為進入市場而「價格化」,那麼對這片位居中正大公園旁的土地就能有新的視野,既達到都市服務改善、景觀改善的目的,又不藉著新貴客驅逐原住戶。我們認為華光社區比現有的「公益標」、捷運沿線土地,更能考驗「社會住宅政策」的誠意。
當下,「社會住宅」的概念還需要更多討論,達到適居城市路途遙遠,不能將之封閉,我們更需聯帶把相關制度拉進來修訂。華光的土地規模所能營造的單位肯定遠遠超過既有住戶的安置,餘下的單位必定能允許充分、合理的利用。
(劉可強為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所教授,張立本為臺大社會住宅研究中心召集委員)
原文:
在高房價的時代討論「居住」與「人權」的關係,迅速得到中央及縣市長參選人的回應,令人興奮。但在位者們既支持社會住宅,又鼓吹獎勵式的、可能加速炒樓危機的都市更新,則又引人憂慮。我們認為,應該從概念修正與制度改善兩個層面討論政府的「利多」,並指出更具開放性的建議。
「社會住宅」概念在討論「小帝寶」的輿論中遭到嚴重簡化,由於侷限在特定族群,如老人、弱勢、學生,所以出現了貧民窟化的普遍擔憂。社會住宅必須顧及無法進入市場的人,但概念上也該是與市場共存的、普遍的住宅供應方式,需要全面的制度改革。政府以應急的方式回應要求,只是管窺心態,誤認住宅問題只消補充「出租型」、「短期、公益型」而不需改革相關體制。
四十年前的國宅政策,或者微量的低收入平宅,便部分地源於上述簡化,見招拆招,以致要不蓋得太遠沒人住,要不就是蓋在市中心迅速遭到轉手,或使低收入戶為求居住而被迫鎖定在特定階級位置,無助解決居住問題。
相對於上述尚未成案的仁愛路空總土地,沿著捷運線釋出土地的方案也有毛病。論者可能會把A7站區方案視為折衝型的方案,利用捷運對交通時間的縮短,解決市中心空地不足的問題,卻忽略了人類不是抽象的統計數字,不是找個地方塞進去就好了。居住的概念必須考慮社會網絡、日常生存需要、漫長時間建立起來的關係,政府將人放射性的外移,依據的僅是排除性的、錯誤的關於地價與距離之必然規律的假定。
我們必須提醒,雖然捷運路網使得市中心以外的土地更能為中等以下收入者接受,幫助受薪階級,特別是短期工作的族群能維持其與城市的網絡關係,但這本質上也是剝削。執政者以施捨的姿態釋出遙遠的夢的同時,我們卻要質疑都市更新政策如何不斷助長地價、公部門如何不斷縮減原本位居市中心的社會福利、社會服務性質居住場所。
為了同時回應都市更新的政策,想像居住市中心的權利,並面對普通市民對其居住需求、房產價值的多重考慮,我們希望藉由「華光社區」進行討論。
華光社區是面臨拆遷的、權利狀況相當複雜的社區。張景森時代「臺北華爾街、金融特區」的名目出現,似乎注定了這個位於中正紀念堂東側、十多公頃的鄰里的命運,但我們知道,如果政府沒有違法偷跑,那麼它的未來仍可有變數。
華光特區的地主,計有司法院、法務部、中華電信、中華郵政及台北市府等,就意義而言是可說是「公有土地」,土地規劃很大程度的掌握在政府主腦的手中。以目前來看,無論成為金融區或者轉型,應該都會以BOT、私有化的方式,交由開發商標案規劃。地產機器啟動,就會逼促周邊區域邁入都更、漲價的浪潮,那怕周邊地景的影響、周邊房主預期心理的實現是極緩慢的,對於現居此地的人而言,影響則是沈重、立即的。
從舊的觀念與角度,解決華光社區很簡單:依法行政、補貼之後驅逐,頂多,看誰符合國宅、平宅排隊,有空位才補入。不過既然中央與地方高層都表態關注「居住問題」,或許也該面對臺灣住宅制度本身的窳陋。
從拆遷運動的角度,最新的議題在於如何讓拆遷戶有能力搬入「同區、同級」的住宅,而不單是金錢。對於建商、承包開發商、政府主計單位、附近的大宗土地持有者而言,問題卻都是金錢。以這樣的角度,即該區土地尚未因為進入市場而「價格化」,那麼對這片位居中正大公園旁的土地就能有新的視野,既達到都市服務改善、景觀改善的目的,又不藉著新貴客驅逐原住戶。
我們認為華光社區比現有的「公益標」、捷運沿線土地,更能考驗「社會住宅政策」的誠意。先面對中心土地必然等於高額價格的謬論之後,可以思考其實際的價值,特別是公有土地在都市更新中的角色。只是要實現這樣的想法,需要更多的制度幫助,例如能否產生依據成本而非考慮利潤的營建體系?能不能有鼓勵非營利團體的新政策?如何改變公家單位對土地與價格的看法、稅制?能不能不要把社會住宅視為貧民,而是階級混雜的社區,從而發現品質良好、公共服務良好的社會住宅更能鼓勵建築設計者進步、平抑價格?長期出租的規定應該是什麼、如何刺激原有的仲介制度?居住者的權利與義務又為何?
當下,「社會住宅」的概念還需要更多討論,達到適居城市路途遙遠,不能將之封閉,我們更需聯帶把相關制度拉進來修訂。華光的土地規模所能營造的單位肯定遠遠超過既有住戶的安置,餘下的單位必定能允許充分、合理的利用,期待華光成為社會住宅示範點,繼而擴及城市裡其他都更相關迫遷案的同時,我們也要說,如果華光社區無論合法與否的居民遭到驅逐、被迫自謀出路,顯然執政者對社會住宅的回應也就只是選舉語言,無關深刻、全面的執政眼光。
2010年7月10日 星期六
市場外的居住方案--2010/07/05--中國時報論壇
市場外的居住方案
- 2010-07-05
- 中國時報
- 【林克叡、張立本】
高房價的議題還在吵,包括五都候選人在內的主導性輿論,又將目光轉向了都市更新。在沒有釐清「住的權利」及可能性的狀況下,這兩個不同內涵的概念會以什麼樣的方式關連起來、產生什麼影響,需要我們嚴格關注。
我們首先要指出,公部門績效不彰的問題雖待解決,但市場與社會卻是兩回事。國宅停建沒幾年,中央政府轉而鼓勵建商興建廉價住宅,顯見居住問題從未冷卻,但是鮮少有人知道,捷運沿線的土地幾乎都是原本的國宅預定地,所謂依循「健全市場」提出的捷運住宅方案,主要意義在於政府逃避公共責任。
一九七○年代的舊金山市政府也曾為了降低公共支出,以都市更新的口號,將名為「國際旅社」的單身老人低收入出租住宅售予建商。灣區的民間組織為此發動數萬人的和平示威。值得注意的是,該案歷經三十餘年、數度轉手都無法動工,幾年前轉入教會名下,與社區協商興建學校、讓回半數土地為出租住宅,終於替城市進步跨出大步。
住宅NGO是弱勢者市中心居住權的主要推手。美國聯邦向來有「付得起」住房政策(affordable housing),讓符合資格者的居住支出維持在總收入三分之一以內,但在弱肉強食的地產環境裡作用有限。「國際旅社」事件後,舊金山地方政府以財務擔保、制度革新,支持非營利團體逐步成立、累積物業。
弱勢照護有其合理性,支持非營利組織,並沒有侵犯開發商的權利。住宅協會同樣的競標方式與開發商抗衡,因為意不在獲利,故頗有成效地幫助政府發揮公共職責,供應更人性化的選擇。如今較具規模的,旗下戶數可達五千戶且多在市中心,相較下,北市現存公有的低收入平價住宅都建於七○年代,總量不過兩千,卻持續減少或外移。
美西的例子讓我們看到底層有權住在高價房價區,舊金山的住宅協會是市場之外的居住方案,充分表現城市物質建設來自於社會集體創造亦必須要公平共享。我們更須要求政府落實其公共性,因為市場的邏輯是競爭,為了獲利就不可能達到均衡,然而政府則必須符合社會要求公平的普遍意識。
以荷蘭為例,「社會住宅(social housing)」並非補貼弱勢,它就是整體住宅政策。以阿姆斯特丹來說,數百年歷史的非營利「社會住宅」組織所擁有的出租住宅,佔全市住宅總供給量的半數,靠的就是有效規畫、計畫。
台灣政府篤信「幫助個人進入住宅市場」,卻沒有看見立論的自我矛盾。個人的居住需求向來是多元的,社會需求有動態變化,但這與市場利益導向「創造的需求」是兩回事。「市場」從來不是自我運行的孤立體系,任何影響地價的因素,舉凡區位、交通建設乃至於公園、學校、下水道、令人討厭的變電所,都有政府因素隱含其中。
阿姆斯特丹例子裡,政府維持各區之間公共服務的基本平等,以及區內的住宅等級混合規畫,在達到基本生活水準前提下,穩定甚且幫助住宅產業的多元創造。我們也見到,荷蘭理解低地國的土地狹小與天災危機的公共管理必要,因此都市更新、容積獎勵,著眼「都市」集體生活創造,絕非獎勵「個別建築地盤」自昇品質。這樣前提下,公共的回歸公共,中產階級與弱勢才有基本生活水準,豪宅也才真正是有錢人的房子,而非彌補政府無能的使用者付費。
在我們以上舉的兩個城市裡,房地市場比台灣還盛行,但由於政府發揮了國家做為現代社會公共倫理、制度依歸的「德」的職責,更有效的同時保障不同階層的居住者。這兩個城市能給台灣什麼啟示?(作者為台灣大學社會住宅研究中心召委)